(2015)红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跃武诉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人民政府、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黑沟门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武,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人民政府,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黑沟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77号原告王跃武(曾用名王金玉),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绩浩,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爱军,镇长。委托代理人丁海峰,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黑沟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黑沟门村。代表人刘财,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武诉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人民政府、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黑沟门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跃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跃武负担。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