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商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预拌站、山东锦绣顺源建筑工程公司与山东锦绣顺源建筑工程公司、靳光景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预拌站,山东锦绣顺源建筑工程公司,靳光景,孙刚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保字第22号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预拌站,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大道北首东侧。法定代表人周广建,总经理。被告山东锦绣顺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左庄驻地。法定代表人朱茂桂,总经理。被告靳光景。被告孙刚强(曾用名孙刚),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预拌站诉被告山东锦绣顺源建筑工程公司、靳光景、孙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登记在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D×××××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锦绣顺源建筑工程公司、靳光景、孙刚强银行账户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二、查封登记在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D×××××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