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窦立丰、时柱、程文军、王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窦立丰,时柱,程文军,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被执行人窦立丰,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x,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时柱,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x,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程文军,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xxx,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王利,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xxxx,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窦立丰、时柱、程文军、王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玄立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