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红敏、原审被告李占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马红敏,李占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占朝,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马红敏,女。委托代理人韩旭升,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丙顺,男。原审被告李占朝,男。上诉人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红敏、原审被告李占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