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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谭正发与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正发,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839号原告谭正发,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皮大才,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梁山路471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9280-6。法定代表人全昌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谭庆锋,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正发诉被告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正发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谭正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正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正发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龙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