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昆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杨琼英与郭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琼英,郭新,蓝心利,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昆民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杨琼英。被执行人郭新。被执行人蓝心利。被执行人陈群。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昆民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新名下位于官渡区小板桥9幢1单元1-6号房屋。现因郭新与申请人杨琼英达成协议承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故申请人杨琼英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新名下位于官渡区小板桥9幢1单元1-6号房屋(房产证号:2007411**)的查封;同时解除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查封字号为(2010)昆民执字第193、194号及2013年8月29日查封字号为(2011)昆民执字第15号对该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阳审判员 张浩林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董欣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