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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昆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杨琼英与郭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琼英,郭新,蓝心利,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昆民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杨琼英。被执行人郭新。被执行人蓝心利。被执行人陈群。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昆民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新名下位于官渡区小板桥9幢1单元1-6号房屋。现因郭新与申请人杨琼英达成协议承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故申请人杨琼英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新名下位于官渡区小板桥9幢1单元1-6号房屋(房产证号:2007411**)的查封;同时解除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查封字号为(2010)昆民执字第193、194号及2013年8月29日查封字号为(2011)昆民执字第15号对该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阳审判员  张浩林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董欣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