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诉姚强、秦艳、姚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姚xx,秦xx,姚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深柳大道224号。负责人柳武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光辉,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xxxxxxxxxxxx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姚xx,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乡县xxxxxxxxxxxx。被告秦xx,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教师,住安乡县xxxxxxxxxxxx。被告姚x,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被告姚xx、秦xx、姚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潘道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明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