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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李某,住香河县。被告余某,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百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