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民再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徐文启、徐文权等与徐文凯相邻关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文凯,徐文启,徐文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再终字第16号再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文凯,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志超,农民。再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文启,农民。再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文权,农民。徐占海与徐文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抚宁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日作出(2003)抚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判后,徐占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1月21日以(2003)秦民终字第1138号民事裁定,撤销抚宁县人民法院(2003)抚民初第769号民事判决,发回该院重审。该院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2004)抚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徐占海、徐文凯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8日作出(2005)秦民众字第62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徐占海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08)秦民监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抚宁县人民法院再审。该院于2013年3月3日作出(2010)抚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徐文凯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秦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05)秦民终字第624号判决及抚宁县人民法院(2004)抚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2010)抚民再初第4号民事判决,发回该院重审。徐占海在再审过程中于2012年8月11日去世,徐占海的继承人有徐春华、徐春英、徐春艳、徐文启、徐文权,其中徐春华、徐春英、徐春艳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不参加诉讼,徐文启、徐文凯继承房产要求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该院予以准许。该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3)抚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徐文凯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徐文凯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志超,徐文启、徐文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一审法院认定,徐占海与徐文凯同村相邻而居,徐占海居东,徐文凯居西。徐占海的3间正房建于1987年。2003年3月徐文凯在自家院内与徐占海三间正房相邻的空地建正房2间,并于当年11月将房屋建成。当徐文凯将地基垒完后,用水撤地基时,双方开始发生纠纷。抚宁县人民法院根据徐占海的申请,通过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和河北省建筑工程建筑检测中心对徐占海的房屋进行了检测鉴定。2004年10月11日作出检测鉴定报告结论为,其一徐文凯后建房屋东山墙基础施工,紧贴(局部有咬合现象)徐占海家房屋基础砌筑,两相邻基础未留水平净距,且未做有效技术处理,由于基础荷载大,导致相邻地基不均匀沉降,致徐占海家房屋西开间墙体裂缝、地面裂缝的发生。其二徐占海家除西开间、库房以外其它房间的损失,如漏雨及房间墙体裂缝等,与徐文凯后建房屋影响关系不大。其三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0850292-1999有关规定,经综合分析,建议对徐占海家房屋西开间、库房墙体裂缝、地面裂缝加固处理。同时徐占海垫付鉴定费10000元。在庭审中,徐占海提交了由抚宁县公证处出具的两份保全物证的公证书,分别证明了徐占海家西屋墙被水浸蚀,潮湿、发霉,屋内地面大部分渗水等及徐占海家西屋的南、西、北面墙体出现裂缝。墙灰脱落等情况。同时证人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吴某及孟某为徐文凯出庭作证,证人卢某甲和卢某乙证明了在为徐文凯垒地基时,徐文凯的地基与徐占海房屋的山墙有一定间隙,证人卢某丙和吴某证明了徐占海的房顶及前窗台处在徐文凯未建成房前就有裂缝,证人孟某证明在2003年8月中旬的一天其看到了双方家房屋均有水,地面上也有水的情况。对于徐占海提供的两份公证书及为徐文凯出庭作证的5位证人证言只是证明当时观察到的一些表面情况,对其真实客观性无法考证,而且也不能足以证明徐占海房屋现有的状况与徐文凯所建房屋是否有关。因此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对于冀建检(G)2004-415检测报告,是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结论,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及合法性,因此该院予以采信。原一审法院判认为,徐文凯在自家院内建房,应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并妥善地解决相关的问题。因徐文凯建房导致徐占海房屋受损,依据冀建检(G)2004-415检测鉴定报告的结论,徐文凯应承担徐占海房屋受损进行加固处理的民事责任。对徐占海诉请拆除之诉于法无据。遂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对徐占海房屋西开间、库房墙体裂缝及地面、裂缝进行加固处理,加固费用由徐文凯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鉴定费10000元,由徐文凯负担。一审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一审法院再审庭审中,徐文启、徐文权提交的证据有由抚宁县公证处分别于2003年7月17日、8月26日出具的(2003)抚证民字第188号、226号保全物证的公证书两份,证明其家西屋西墙体被水侵蚀,潮湿、发霉,屋内地面大部分渗水等及其西屋的南、西、北面墙体出现裂缝,墙灰脱落逐步加重等情况。徐文凯对公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其房屋是2003年10月建成,公证书是于2003年7月17日、8月26日作出的,恰恰证明在其房屋建成之前徐文启、徐文权的房屋就存在裂缝现象。徐文凯提交的证据有原提交的徐文启、徐文权房屋照片23张,拍照时间是2011年6月7日,证明徐文启、徐文权房屋墙体裂缝是原来就有的。徐文启、徐文权质证意见是受损房屋的房顶原先是有小裂纹,但房屋在受损之前是不存在通体裂缝的。对于徐文启、徐文权提交的证据公证书两份,是由公证机关作出的现场公证,且徐文凯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该院予以采信。对于徐文凯提交的徐文启、徐文权房屋的照片,形成时间是2011年6月7日,不能充分证明徐文启、徐文权房屋墙体裂缝是在徐文凯建房前形成,该院不予采信。徐文启、徐文权另提交照片13张,证明在做鉴定时其家房子下沉5.5厘米,现在下沉8厘米,房子损害还在继续,徐文凯的质证意见为其照片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原先下沉的尺寸没有对照,不能说明是我们造成的。徐文凯提交再审徐文启、徐文权房子现在的照片7张,证明缝子就是1厘米,没有那么大,徐文启、徐文权房子旁边挖有深坑,再审时徐文启、徐文权质证意见为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知徐文凯是何时拍的,那坑是做鉴定时他们挖的。原一审法院再审认为徐文启、徐文权提交的照片没有拍摄时间,且没有对照,单以照片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房子下沉加大,不予采信。对徐文凯提交的照片因没有拍摄时间,亦没有参照,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对其关联性不予采信。该院根据徐文启、徐文权的鉴定申请,通过中级法院委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和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其房屋进行了检测鉴定。其在2004年10月22日作出了冀建检(G)2004-415检测鉴定报告,是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结论报告,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及合法性,该院予以采信。中级法院指令该院再审时随卷转来徐文启、徐文权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出具的徐占海房屋修复建筑工程预(决)算书一份,证明徐文启、徐文权受损房屋修复需费用为22016.51元,再审时徐文启、徐文权认为该预(决)算书系其与秦皇岛三建签订的合同,是修复房子的费用,但现在房子修复不了,成危房了。徐文凯不认可该预(决)算书。一审法院认为该预(决)算书系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出具,该单位系建筑单位,其作出的预(决)算书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和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的冀建检(G)2004-415检测鉴定报告也认定需对徐占海房屋时行加固处理,对该预(决)算书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再审另查明,徐占海于2012年8月11日去世,其妻子黄淑琴于2007年2月26日去世。徐占海的继承人有徐春华、徐春英、徐春艳、徐文启、徐文权。徐春华、徐春英、徐春艳、徐文启、徐文权签订有继承协议,被继承人徐占海在卢王庄村有一处宅院,房屋十间,由徐文启、徐文权二人继承,其他继承人放弃对此房产的继承。徐文启、徐文权要求作为原告参加其父亲已进行的诉讼。一审法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徐文启、徐文权与徐文凯系相邻居住,徐文凯在自家宅基地内建房,应保护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如因徐文凯的建房行为给徐文启、徐文权造成不动产损害,徐文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抚宁县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书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会同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的冀建检(G)2004-415检测鉴定报告,证明了徐文启、徐文权房屋产生裂缝并逐步加重系由徐文凯施工建房所造成的,徐文凯的侵权行为给徐文启、徐文权的房屋造成了损害。徐文启、徐文权请求恢复原判,因徐文凯的房屋已经建成,故损害赔偿的方式应以赔偿损失为宜。徐文启、徐文权通过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出具的徐文启、徐文权房屋修复建筑工程预(决)算书可以满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建议对徐文启、徐文权家房屋西开间、库房墙体裂缝、地面裂缝加固处理的要求。故徐文凯应按照该预(决)算书作出的数额对徐文启、徐文权的房屋予以赔偿。徐文启、徐文权主张该房屋现系危房,要求赔偿危房拆除重建修复的费用,因危房的认定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再审其也未能提供该房屋为危房的相应证据,不予支持。遂判决,徐文凯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徐文启、徐文权房屋损坏修复费用22016.5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保全费420元,鉴定费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徐文凯负担。判后,徐文凯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请求1、撤销(2013)抚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2、因本案支出的全部费用由徐文启、徐文权负担。其理由:1、一审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出具的房屋修复建筑工程预(决)算书于法无据。该预(决)算书即不是合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又没有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的鉴定。2、争议房屋裂缝与其建房不存在关联性。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徐文凯与徐文启、徐文权两家相邻居住,徐文凯在自家宅基地内建房,应保护相邻方徐文启、徐文权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由于徐文凯的建房行为给相邻方徐文启、徐文权居住的房屋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抚宁县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书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的冀建检(G)2004-415检测鉴定报告,能够证明徐文启、徐文权居住的房屋产生裂缝并逐步加重系由徐文凯的建房所造成的。徐文启、徐文权请求恢复原状,因徐文凯的房屋已经建成,损害赔偿的方式以赔偿损失为宜。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是由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依法出具的,其作出的工程预(决)算书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可以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综上,徐文凯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史林波代审判员 张子栋代审判员 可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杜禹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