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执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广德县大翔商贸有限公司与王琼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大翔商贸有限公司,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596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大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运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琼,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大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琼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民二初字第00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骆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