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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二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黄勇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辉宏分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辉宏分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开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00203号原告:黄勇,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于均,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辉宏分公司。负责人:韩庆杰,总经理。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维衡,董事长。被告:张开义,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诉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辉宏分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开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勇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撤回对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辉宏分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开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65元,减半收取2982.50元,由原告黄勇负担。审 判 长  郝芝宏代理审判员  朱伟红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闫翠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