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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马海丰与张启龙、潘政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丰,张启龙,潘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81号原告马海丰。被告张启龙。被告潘政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丰与被告张启龙、潘政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海丰与被告潘政伟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亚荣审判员  姚继生审判员  王忠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闫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