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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忠铭诉李秀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774号起诉人刘忠铭。2015年4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忠铭的起诉状,请求判决被告李秀英给付2010年至2015年的粮食直补款3000元,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刘忠铭起诉称,1998年9月,荣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刘忠铭《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为806**号,经营期限为30年,2010至2015年由刘忠铭自己耕种,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起诉人应依法享受粮食直补款,而被告从2010年至今一直没有支付起诉人粮食直补款。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忠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丁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