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执字第01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新世纪申宏运输有限公司与梁月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新世纪申宏运输有限公司,梁月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100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世纪申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959号。法定代表人贺伟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梁月松,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古城镇郭郑村大郭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的(2011)虹民二(商)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月松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皖A×××××轿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梁月松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月松所有的皖A×××××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