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兴民与宽城泉都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民,宽城泉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王兴民。委托代理人何大龙,与王兴民系亲属关系。被告宽城泉都商贸有限公司(原宽城佳琪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思泉,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民与被告宽城泉都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兴民撤回对被告宽城泉都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王兴民负担。审判员 宋敬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侯欣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