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秘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0318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秘某某名下的房产一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胡某某以其名下河北银行仓安路支行内的16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担保人孟某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胡某某名下河北银行仓安路支行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查封担保人孟敏名下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