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029号原告徐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程良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