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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西进与方科敏、徐正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西进,方科敏,徐正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吴西进,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石径乡,务农。委托代理人廖万福,凤冈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方科敏,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务农。委托代理人任达前,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务农,系被告方科敏之夫。被告徐正林(又名徐小林),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西进与被告方科敏、徐正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方科敏、徐正林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西进对被告方科敏、徐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达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龙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