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少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武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武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少民初字第85号原告王某甲,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汪秀梅,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甲,男,25岁,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武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廷利审判员 李彦芬审判员 王艳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衍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