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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执字第13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镇江润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陈寅、李清、镇江市京口爱琴海沐浴中心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润德典当行有限公司,陈忠,陈寅,李清,镇江市京口爱琴海沐浴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京执字第1369-3号申请执行人镇江润德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美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玉祥,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忠,男。被执行人陈寅,男。被执行人李清,女。被执行人镇江市���口爱琴海沐浴中心。投资人陈寅。镇江润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陈寅、李清、镇江市京口爱琴海沐浴中心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京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陈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润德典当行有限公司525000元。二、被告陈寅、李清、镇江市京口爱琴海沐浴中心对被告陈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50元,由被告陈忠、陈寅、李清、镇江市京口爱琴海沐浴中心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2015年3月18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忠名下车辆,期限二年,未实际控制;2015年3月6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陈忠名下房产三套(系抵押贷款房产),期限三年。2015年3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4月,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铭琛审判员  周子非审判员  施纪怀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昊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