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何某甲,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某,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米全(系被告之父),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何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志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米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2011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就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2年3月27日双方在福清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2年9月2日生育一女何某乙,现跟随原告及家人共同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何某乙出生后,被告对家庭及女儿不管不顾不顾。2014年9月2日被告离家不归,至今未联系原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何某乙由原告带领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述的双方认识经过、办理结婚登记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被告陈某现在患有××,原告未尽到丈夫应尽带被告治疗的义务,被告现在是靠药物维持,精神正常还可以上班。如果不吃药精神就不正常,但没有暴力倾向。被告要求原告先将被告的疾病治疗好,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2年3月27日双方在福清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2年9月2日生育一女何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情感纠葛。另查明,被告陈某曾因患××,于2014年2月15日至27日期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住院治疗过。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为证,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已经结婚数年,并已生育一女,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生活琐事而产生情感纠葛,但不能就此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请求离婚没有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事务,夫妻矛盾是可以化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显东附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