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中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代某某、林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中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代某某,林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陈某某,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建湖县。委托代理人王谦,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友,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正凯,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某,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建湖县。委托代理人杨青云,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代某某、林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车绍文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