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邓朋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36号罪犯邓朋,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邓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罚金3000元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全部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其犯罪性质,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三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