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则福与山东远征新技术堆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则福,山东远征新技术堆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王则福。被执行人山东远征新技术堆焊有限公司,住所地:颜庄镇民营经济园。申请执行人王则福与被执行人山东远征新技术堆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钢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3)钢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