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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丕亮、张庆、李万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丕亮,张庆,李万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496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绍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丕亮,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张家庄村。被执行人:张庆,男,1942年7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大霞坞村。被执行人:李万法,男,1960年1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大霞坞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丕亮、张庆、李万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韩忠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