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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会清诉林思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肖继海。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15年4月8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继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琲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