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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也平与张尧、王斯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也平,张尧,王斯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马也平,市民。委托代理人陈乃广,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尧,市民。委托代理人陈旭,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斯新,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也平与被告张尧、王斯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也平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也平负担(原告已预交400元)。审 判 长  李正坤审 判 员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镆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