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戚跃珍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徐汇宜山营销服务部、鲁苗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跃珍,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徐汇宜山营销服务部,鲁苗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60号原告:戚跃珍。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徐汇宜山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5号科技大厦A座11楼。被告:鲁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戚跃珍与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徐汇宜山营销服务部、鲁苗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徐汇宜山营销服务部、鲁苗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跃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戚跃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郗富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德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