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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少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少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王桂男,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