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被告晋某某,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朱 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海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