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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正美与朱现江、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美,朱现江,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王正美,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朱现江,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被执行人陈XX,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正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现江、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朱现江、陈XX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正美货款460000元和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6862元。申请执行人王正美以与被执行人朱现江、陈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勇贤审判员  刘 鸿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