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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赵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职员,住锦州市古塔区XX号。被告刘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