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赵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职员,住锦州市古塔区XX号。被告刘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