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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毅与董梅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董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张毅,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董梅红,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张毅与被执行人董梅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董梅红已依照(2013)外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申请人张毅已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外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苏长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陆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