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毅与董梅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董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张毅,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董梅红,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张毅与被执行人董梅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董梅红已依照(2013)外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申请人张毅已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外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苏长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陆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