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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明诉被告文春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明,文春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李志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3日。委托代理人冯茂,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春恒,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7日。委托代理人涂兴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冬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志明诉被告文春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志明于2015年4月9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文春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明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志明承担。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