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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克苏垦执字第0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兵团支行与被执行人艾合买提·依明、吐逊·阿吾提、阿布来提·马木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兵团支行,艾合买提.依明,吐逊.阿吾提,阿布来提.马木提,阿瓦提县国营博斯坦牧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克苏垦执字第0002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兵团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2968266-1,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迎宾路20号。法定代表人高雷,行长。被执行人艾合买提.依明,男,维吾尔族,1968年出生。被执行人吐逊.阿吾提,男,维吾尔族,1969年出生。被执行人阿布来提.马木提,男,维吾尔族,1969年出生。被执行人阿瓦提县国营博斯坦牧场,组织机构代码H4158296-0,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上游水库东边。法定代表人吐鲁洪.木沙,场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阿克苏垦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一、缴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款项212558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该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12558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累计天数),从2014年12月4日开始计息,直到执行完毕之日止];三、负担执行案件受理费3088元;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阿瓦提县国营博斯坦牧场银行存款2200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米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