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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赌博罪一审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89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安福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王建红,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建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东莞市石排镇某某IP公话超市内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然后与“上家”进行交收,其本人抽取投注额的10%作为提成,共收受六合彩投注约45期,总投注额约90000元人民币,获利约9000元人民币。2014年12月4日,公安机关查获该非法六合彩投注点,当场抓获刘某某及3名参赌人员,缴获华为牌手机1部、六合彩投注单48张及赌资1845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张某、杨某某、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六合彩投注单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主动向法院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可酌情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从事赌博犯罪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系被动归案,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博犯罪中积极参与,不宜认定为从犯,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调查,至今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人民币18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进龙代理审判员  黄 新人民陪审员  黄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金晓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