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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喻小伟、董方龙与董方龙、林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小伟,董方龙,林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72号原告:喻小伟。委托代理人:汪翊华,系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方龙。被告:林志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小伟与被告董方龙、林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小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价值13万元的财产,担保人陈康提供其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名流·人和天地沁和号518栋1单元20层4号的房屋作为该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喻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董方龙、林志荣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3号景江.御水天成房屋的交易手续;二、查封、冻结财产保全担保人陈康名下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名流·人和天地沁和��房屋(建筑面积85.46㎡)的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盛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