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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智卫、牛芳与秦向强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智卫,牛芳,秦向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徐智卫,男。原告牛芳,男。被告秦向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智卫、牛芳诉被告秦向强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智卫、牛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智卫、牛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智卫、牛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3元,由原告徐智卫、牛芳承担。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曹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