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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潘刑初字第00055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居多韬,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岩,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居多韬、张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因鱼塘使用权相关事宜与被害人谢某乙发生矛盾,心生怨恨。2014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随身携带内装汽油的白色塑料桶、两个正常使用的打火机、一把不锈钢尖刀等凶器行至被害人谢某乙位于淮南市潘集区田集新村新一村27栋住房,预谋放火。被告人杨某将汽油泼洒在谢某乙家东门、窗户、墙上、铁楼梯、厕所等地方,被谢某乙及其家人发现并将其制服,其被制服后还扬言报复,随后谢某乙家人报警。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塑料桶等提取物,均检出汽油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淮南市公安局田集派出所出具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谢某乙、马某的陈述、证人谢某甲、李某、王某、韩某、冉某的证言、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淮)公(理化)鉴定(2014)221号油类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某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因与他人矛盾,以泼洒汽油点燃的方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害人发现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该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被害人家多处倾倒汽油,尚未点燃时即被被害人发现并将其制服,被制服后还扬言报复,其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自动放弃犯罪,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应属于犯罪中止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在法定刑幅度内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一个白色塑料桶、一把不锈钢尖刀、二个打火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咏梅审 判 员  李孟文人民陪审员  聂朋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