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66号原告王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尚有部分证据需继续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韦顶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陆善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