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与ZHUSHUTAO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zhushutao,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esliemandelbaum。委托代理人梁伟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zhushutao。委托代理人冼武杰,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星,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代表人xutingying。上诉人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zhushutao、原审被告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安柏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