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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凯峰诉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峰,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赵凯峰,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赵广树,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赵凯峰之父。委托代理人凌强,女,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赵凯峰之母。被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174475。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谭剑,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原告赵凯峰诉被告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凯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凯峰承担。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钟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