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恢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郑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恢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郑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07)任民一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某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召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