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东莞宝瑞实业有限公司与福鼎利泰超纤皮革有限公司、广州迪尚皮革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宝瑞实业有限公司,福鼎利泰超纤皮革有限公司,广州迪尚皮革有限公司,东莞迪尚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宝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大井头。法定代表人胡雅芬。委托代理人邱平旺,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鼎利泰超纤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权础。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迪尚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山西大厦3312房。法定代表人冯观秘。原审第三人东莞迪尚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中兴路49号裕丰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冯观秘。上诉人东莞宝瑞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5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发生业务关系,应由第三人住所地广州市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被上诉人福鼎利泰超纤皮革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东莞宝瑞实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为东莞市东城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东莞宝瑞实业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东莞宝瑞实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