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宿州市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799号原告:宿州市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文玲,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宿州市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