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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徐州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艳平,徐州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1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平,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52号。法定代表人沈洪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颖,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南,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艳平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艳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艳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艳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刘艳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慧娟代理审判员  曹 健代理审判员  陈 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思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