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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渔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秋练与窦明军、周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练,窦明军,周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渔民初字第40号原告:黄秋练,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市辖区。委托代理人:张宇光,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丹丹,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窦明军,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现住揭阳市市辖区试验区。被告:周德全,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现住揭阳市市辖区试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练与被告窦明军、周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秋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3.44元、���全费人民币320元,均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荣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德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