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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1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兴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何兴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1424-1号原告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刘忠辉,该银行董事长。被告何兴飞,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兴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何兴飞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何兴飞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世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