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方士进与青岛海日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士进,青岛海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2号原告方士进。委托代理人孙志江,即墨刘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爱丽,即墨刘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海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司家疃二村。法定代表人崔昌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曲永军,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士进与被告青岛海日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士进撤回对被告青岛海日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士进负担。审判员  梅福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