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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志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600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审查立案后,于当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修理费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拒不履行案件款,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志丹县支行有工资账户,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将被执行人高某某工资冻结,现六个月期满,将账户内的26000元扣划至志丹县人民法院账户,将扣划回的25200案件款支付给申请人杨某某,800元交于执行费,剩余款项将该款账户继续予以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工资发放正常,至此,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执字第00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希尧执行员  冯海浪执行员  燕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省利 微信公众号“”